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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本项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承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以及大检测修理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各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收取专项费用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足额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个方面的投入每年不得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单独提取单独核算单项检查。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竞标范围;严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签定有关安全费用的阴阳合同;不得以低价中标为借口、挤占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合同下游企业不承担上游企业竞标时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方面的任何让步承诺。第六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统一由总承包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严禁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少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第七条承包合同规定由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方案或措施经总承包单位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费用额向总承包单位支取。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凡是不属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措施范围的措施一律不得动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第九条各企业及所属各级机构的财务部门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转确保安全有序生产专项费用的足额投入。第十条采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使用的材料、设施、物品时倡导采购绿色产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验收保管时要填写清楚品名、规格、型号发放时要填写领取人、使用的临设名称做到帐、物相符。第十一条各企业要加强对外包队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实际运用情况并及时按合同支付。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内的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现场监理。对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进行签字认可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将按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考核检查。安全检查考核中发现因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未有效实施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将从严处理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本项规定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第十五条本项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