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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1--1-煤矿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爆炸材料在使用过程当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废旧炸药、雷管不流失和社会稳定根据我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爆炸材料库房是我矿存放炸药、雷管的指定地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地点都无权存放。2、在井下生产过程当中处理瞎炮时出现的报废炸药、雷管经有关单位收集后一律交到爆炸材料库房。3、任何人捡到的炸药、雷管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从严处理。4、爆炸材料库房保管员收到报废的雷管、炸药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入库单并将报废的炸药、雷管入库保管做好记录保证账物相符。5、保卫科要时常会同安监部门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检查员工吊篮、更衣柜及各单位办公室、库房等确保废旧爆炸材料有效回收。6、爆炸材料库存报废炸药数量不准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上述规定后库房负责人提出处理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销毁措施经公安部门、保卫科、安全科、供应科共同组织退回厂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