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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当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二、劳保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处审核后予以执行。三、劳保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经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四、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严禁员工变卖劳保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保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保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九、劳保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十、聘用技术人员应当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经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处核实方可发放。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