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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兖矿集团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应遵照本制度定期组织分析生产过程当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或根据生产过程当中已发生的事故随时组织员工进行分析、探讨彻底找出事故原因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第三条总经理每个月至少组织1次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形势分析会。第四条综合管理部、安监处负责安全形势分析会的组织和资料整理工作。二、管理分工第五条根据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范围对各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分工如下:机电部:井下供电系统、压力管道;生产技术部:井下采掘工作面矿井各运输系统;皮带工区:从采区到地面所有运输皮带;通防部:自然发火、煤尘(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瓦斯异常情况地面瓦斯抽放站、注浆站。地测部:地压、防治水、矸石场;物资供应部:油库、材料库;水电暖工区:井上供电系统、锅炉房、生活及矿井水处理站;综机办:综机车间;机电工区:风井供电、井下供电系统。其他单位:本单位生产、施工、管理现场;安监处:负责以上各种隐患信息的汇总。三、注意事项第六条通过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加强各个时期安全隐患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隐患的数量、情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隐患数据库。第七条及时将安全隐患及采取的措施传达给一线员工。第八条每年普查登记一次于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新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随时上报。第九条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均要向安监处报告其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情况和监控情况。条十二条监管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部门要制定重大安全隐患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组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