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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美国职业安全卫生1、组织机构: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国会授权建立三个机构。这三个机构是: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和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其目的一是制定或执行强制性的安全和卫生标准二是研究职业方面的危险及其控制措施。三是审查一些有争议的执法活动。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是一个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如何控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方面的法规是劳工部的一个部门在全美划分十个区并派出办公分支机构。例如第九区办公室拥有OSHA雇员60名辖管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夏威夷、亚利桑那四个州的职业安全卫生事务。除联邦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外各州也都有自己的OSHA。加州是最早实施防止工伤工作的在全州设有4个地区办事处、20个分区办事处、6个场地办事处现在拥有Cai/OSHA600名。联邦OSHA与州OSHA可以互相促进而州的计划和工作更为直接。企业一般建有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是一个研究机构它的任务是制定判断或者提出建议(供OSHA制定标准用)、鉴定和评定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及在测量技术和控制工艺等方面开展研究和一系列有关的活动同时还提供专业教育、宣传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信息资料。该机构是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中心(CDC)的一个部门。2、立法:OSHA在安全卫生方面仅起到督促的作用具体工作应由雇主去做。政府为减少因工伤而造成的开支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美国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大致也可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国家立法:1970年国会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在该法的“一般职责”中对雇主提出了一个总的强制执行的要求。即工作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和卫生;在“特殊职责”中要求雇主都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署发布的更为详细的规范。OSHA形成一个法律通常须用5年时间长的要在10年以上一般都要通过咨询、听证、收集、修改等程序最后在“联邦注册”上全文刊出发布。地方立法:“1973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用以保障工人作业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条例对OSHA的检查、雇员的投诉、传票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罚和民事控诉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美国OSHA的工作中把建筑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筑安全的标准由OSHA来制订。各建筑企业按规定进行具体执行。3、部门关系:职业安全卫生署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这两个机构都是在70年代同时建立和同时开始工作的。把管理活动与研究工作分开有助于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但是因为两个机构的活动常常不协调因此这种做法也一直受到人们的批评。为了避免不协调双方都有专人与对方联系也作出原则性的分工OSHA主要是立法制订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而NIOSH主要是职业安全卫生研究职业安全卫生危险评估向OSHA推荐标准培训人员等项工作。对职业安全卫生常见的危险评估由企业向OSHA联系由他们到企业检查;对不常见的则与NIOSH联系并提出预防办法。4、监察程序:强制执行法规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管理计划的核心。职业安全卫生署根据轻重缓急把它所进行的检查进行分类并按如下优先顺序安排:紧急危险的检查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调查对雇员的控告安排检查特殊的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的检查所有这些检查都按同样的一个总的大纲进行。监察员到工作场所去检查几乎总是不提前通知。监察员到了检查单位其步骤是:(1)亮证。出示监察员证件;(2)谈话。找雇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谈话或召开会议说明检查目的并查阅有关档案;(3)视察。由雇主和一名工人代表陪同对全部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监察员对现场的作业条件做记录、拍照、并适当地取样;(4)交谈。召开总结会在会上说明企业在哪些地方明显地违反了职业安全卫生署的标准。通常监察指令通知书不在总结会上发而是会后寄来。美国对职业安全卫生署的监察活动有如下限制性规定:(1)雇员在十人以下(含十人)歇工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在计划中不安排安全检查;(2)对于“初次”不严重的违章不得罚款;(3)雇员在十人以下已请求现场咨询并正在采取措施消除已经确认的危险不得对其雇主进行罚款。鉴此美国要求每个11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意外档案要有记录并保存5年。对其违规处于60—7000元的经济罚款。如在指定日期内不将违规情况改善者可处每日7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可被民事控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