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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立法现状及对策摘要: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的有效实行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加入国际气候变化阵营有着巨大影响。我国已在深圳等七省市试行了碳交易“十三五”方案帮助我国从区域性碳交易体系向全国碳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并在2022年开启全国碳交易市场。罗列出了我国碳交易体系下的立法现状及立法问题并根据问题一一提出对策为我国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尽早与国际碳交易制度相衔接。1前言中国是国际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虽然未设立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是必然会实行自主减排的。我国的碳交易已进入试点阶段但我国未颁发有关的专门性强制法律文件而拟制法律首先就是要精准界定碳排放权的概念到现在为止我国法学界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近些年我国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了以下观点:欧阳爱辉(2018)《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中指出碳排放权是准用益物权;田丹宇(2018)在《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制度检视》中提出碳排放权是行政权力;蒋博雅(2019)在《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中提出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兼具公权私权双重属性。由于碳排放权具备绝对性、排他性等特点这与物权的基本特征大致符合所以我国学者普遍将其当作准物权看待但是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并不符合我国产权理论对“物”的定义所以作者认为碳排放权应作为强制性行政许可权被界定。2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立法现状2.1政策发布密集我国高度重视碳排放交易并发布了众多其相关的政策(具体政策看表1)。国内方面2022年颁布了首个应对全球变暖的国家计划也是首个综合性的政策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计划”;同年12月发表了题为“中国的能源形势和政策”的白皮书;2022年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的白皮书。国际方面中国与美国在2022年11月签署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这份声明第一次确定了2022年后中国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计划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努力尽早达到这在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发挥了实质性作用。2.2试点成绩显著第一中国颁布了相关工作方案。2022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个专门规定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由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随后其他试点也颁布了碳交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加以实施。第二我国已经确定了碳交易企业试点的范围。因其主体是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2022年11月上海公布了首批碳交易试点的范围:包括191家企业。第三我国建立了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我国采取的分配方式是混合模式:大多情况下为免费分配小部分为有偿分配也就是自由分配。此外为迎合新排放源的需要还会通过拍卖将部分排放权分出。第四我国建立了碳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深圳是中国首个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建立了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之后每个试点的碳排放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都逐步完成。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立法问题3.1碳排放权归属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碳排放权是作为准物权或是行政许可权利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地位的缺失使我国排放交易理论基础缺失进而不能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我国若不能及时明确碳排放权的具体定义那么设立完善的契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体系更是遥遥无期了。3.2立法层级较低自发改委决定开展试点后政府已经颁布了一些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且七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也在不断出台使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但是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只适用于各个地方本身的情况无法满足国家整体市场的需要再者已发布的政策法规的立法水平太低其效力并不足以协调国家部委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实际操作问题这就会导致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工作难以展开。3.3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力度较低从监管能力角度看:我国碳排放的监管能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具备一定的“滞后性”这是因为我国在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以及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减排统计等制度设计上并不完善由此导致数据统计准确性差时效性也得不到保障各个指标体系之间缺乏统一性和配合性。从监管机构角度看:由于我国开行试点所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也有多个地方监管机构而对于统一的监管机构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涉及具备监管问题时各地方监管机构易发生推诿的现象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机制。从公众监管角度看:监督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外部监督主体而社会公众作为外部监督主体应通过监管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对监督机构以及运转信息进行外部监督但在目前中国碳市场监管体制下由于尚不健全的市场制度以及有待提升的公众信息获取能力导致了中国碳市场的外部社会监督效果并不明显。3.4配套实施机制不成熟我国在不断扩充发展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目前大约有30部已实行法律与之相关但是其配套实施机制并不能与之相匹配。我国现存的机制很难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