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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问题及应对多年以来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一直致力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各项整治管理并将其作为核心监管的对象。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强化政府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但是近几年以来全国各地仍接连发生设备坠落、倒塌等恶性事故。多年以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在监管上存在许多不足地地方由于现行制度缺陷设备假冒、一证多机使用现象很多。近期徐州市发现多台从外地流入的建筑起重机械其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均为伪造或套牌。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现行规章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行为成为了强化管理的首要工作。存在的不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后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成为法定职责。但当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设备备案登记程序不健全、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租赁市场混乱、日常维护监管缺失等问题。产权备案管理混乱《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均实行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产权备案登记制度设备混乱现象有特别大改变。但现行产权备案登记办法明显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是产权备案登记漏洞大。现行产权备案只要求提交各项资料而不对实物进行确认容易造成资料与实物不相符;第二个是现行的产权备案证明样式杂乱全国不统一各地之间无法沟通、查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是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信息量太少缺少设备外观图片、产品标牌和固定位置照片仅凭产品备案登记证文字叙述无法确认设备的真实性。设备安全性能无保障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的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出租单位应当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起重机械使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内等。当前有关管理部门没有正确理解法规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真正含义将设备安装后的检测替代了定期检验。由于不实行定期检验制度设备在进场前产权单位无法提供其设备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内的证明致使投入到建设工程施工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差施工安全无保障。当前许多二手设备流入出租者手中稍加维修和翻新后又流入建筑施工现场给建筑施工安全带来较大隐患。检测行为不规范由于未建立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章管理制度检测单位行为得不到约束一些地区市场混乱相互竞争尤其是私企性质检测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检测流于形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另外由于检测行为不规范忽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以安装后的检检测收替代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目前各地大多是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测这种检测纯属安装后的验收其做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设备在安装过程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被及时发现消除给后期安全使用埋下了祸根。同时设备安装完毕后因检测不及时投入使用很久方进行安装后检测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已发生事故。规章管理制度缺失《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只对产权备案、安装拆卸、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定而忽略了对租赁单位和日常维护与保养的监督管理。其主要问题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对出租企业进行管理和约束致使出租单位逃避管理对出租的设备不承担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未依法实行强制性的许可措施监督管理环节失控导致从事日常维护与保养单位和个人无资质和上岗证市场混乱责任不明。出租方很难做到对出租设备进行正常的周期性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尤其是那些具备周期性寿命的关键部件超出循环使用次数后仍继续使用。另一方面租赁单位的维修人员技术水平低只是保证设备能运转。设备维修后无法达到原来的安全性能。国家对建筑机械出租企业无资质或条件限制导致租赁市场混乱企业之间良莠不齐。设备只租不保养、严重失修安全性能下降无安全保障。据统计近年发生的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中因出租单位管理不善的因素占了特别大比例。应对措施针对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过程当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补充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重新修订现行监督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应为“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并将“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各类特种设备(含场内机动车、移动式起重机等)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此外应将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并设立高处作业吊篮装拆资质。填补、完善现行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上的空白应当依据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增加“日常维护与保养”企业许可核准规定强制设备按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