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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1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手冊說明會 因為說明會時間有限, 為能充分說明, 請於說明過程中先暫不提問, 待說明結束後再統一提問, 感謝各位特教夥伴! 壹、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 貳、各類組鑑定相關資料與表件 參、鑑定評估摘要報告 肆、鑑定安置會議(前)注意事項 伍、鑑定安置會議注意事項 陸、鑑定安置會議(後)注意事項 壹、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一、總召與分召學校6三、申請資格與時間四、鑑定及安置工作流程◎工作流程(詳見工作手冊P6)◎工作流程(詳見工作手冊P6)資料彙整 、 上傳資料彙整 、 上傳◎工作流程(詳見工作手冊P6)鑑定及安置會議 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六、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基準七、鑑定通知與鑑定同意書貳、各類組鑑定相關資料與表件一、智能障礙組一、智能障礙組二、視覺障礙組二、視覺障礙組三、聽覺障礙組三、聽覺障礙組1.鑑定基準:(民101年)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 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 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 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 ,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 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四、語言障礙組五、多重、肢體、病弱組2.身體病弱之鑑定基準:(民101年)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 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3.多重障礙之鑑定基準:(民101年)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 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 之鑑定基準。 五、多重、肢體、病弱組六、情緒行為障礙組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 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 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 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 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 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六、情緒行為障礙組七、學習障礙組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 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七、學習障礙組八、自閉症組八、自閉症組參、鑑定評估摘要報告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一、初評與重新鑑定共通欄位二、複評共通欄位填寫說明二、複評共通欄位填寫說明二、複評共通欄位填寫說明二、複評共通欄位填寫說明3.教學介入結果:(以情障組為例) (3)資料收集與介入結果: ◎【結果摘要與成效說明】:資源班教師實施特教服務 後,綜合分析介入策略成效後填寫介入結果說明。 ◎【釐清結果】:針對上述資料收集與介入結果,依據 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在校生情緒障礙組鑑定基準 與參考原則,確認待釐清項目是否符合後進行勾選。3.教學介入結果:(以情障組為例) (3)資料收集與介入結果:(範例) 二、複評共通欄位填寫說明二、複評共通欄位填寫說明三、教學介入方案肆、鑑定安置會議前注意事項一、鑑定安置資料彙整與檢核一、鑑定安置資料彙整與檢核一、鑑定安置資料彙整與檢核一、鑑定安置資料彙整與檢核二、各級心評人員登錄研判結果三、鑑定會議通知單(附件十二)伍、鑑定安置會議注意事項一、鑑定及安置初審會議二、鑑定及安置複審會議陸、鑑定安置會議後注意事項一、彙整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一、彙整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一、彙整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一、彙整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二、輔導入班74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