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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附件1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第三条省农牧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成立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简称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州(地市)级、县(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兽药GSP申报资料受理、审查以及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省农牧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青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第五条省农牧厅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按照“同地区回避、随机抽取”的原则选派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第六条省农牧厅根据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对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兽药GSP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兽药GSP规定;(三)从事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四)具有兽医、兽药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或兽药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6个月以上;(二)经过企业内部自查与评价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6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兽药的问题(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第九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填报《青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四)企业人员情况表;(五)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六)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样表目录;(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平面布局图;(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保管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及其图片。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企业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企业填报的《青海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当客观、详实、准确不得隐瞒、谎报、漏报。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书和资料报送至州(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州(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复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兽药GSP工作办公室。省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兽药GSP工作办公室组织安排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县(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报送所在州(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州(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书和资料报送至省兽药GSP工作办公室省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兽药GSP工作办公室组织安排兽药GSP现场检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第十一条各级受理部门在审查中对申报材料有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自接到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相关资料逾期未说明或未补充有关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退审。第十二条进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前省兽药GSP工作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明确检查验收的时间确定检查组成员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验收。兽药GSP检查验收应当同时通知被检查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