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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职业健康“三同时”治理制度(一)为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进展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职业病防护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立工程工程预算。(三)煤矿建立工程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四)煤矿建立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平安设备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相关内容进展设计并审查。(五)建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建立期间煤矿应当对其进展经常性的检查对觉察的征询题及时进展整改。(六)建立工程完工后在试运转期内煤矿应当进展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编制操纵效果评价报告。(七)煤矿应在职业病防护设备验收前20个工作日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进展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展验收构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八)对验收过程中查出的征询题安排相关人员进展整改完善。(九)煤矿应将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备验收工作过程构成书面报告接受监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