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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4999元买来的全新iPhone4,在交联邦快递托运后,未达收件人手中即被丢失,而联邦快递为此支付的赔偿金只是100元人民币。消费者王晖为此进行了投诉。本报据此调查采写的文章发表后,在网友中引起强烈共鸣。那么,联邦快递丢失价值4999元IPHONE4却只支付100元人民币赔偿金,其依据是什么?这样的依据有效吗? 消费者质疑:这样的合同是“霸王合同” 王晖仍清晰地记得,他当时交递iPhone4手机手机的过程:他先是致电联邦快递客服,问手机能不能快递,接电话的客服人员称可以,问可否快运,客服人员建议用“普快”。接下来,他将手机交付联邦快递的取件员,交付时,他反复交待这手机“不要压,不要挤,不要扔”。对王晖的“三不要”,取件员痛快答应了。在此过程中,联邦快递从客服人员到取件员,都没有提醒王晖仔细阅读货物托运单后面的“契约条款”。 该《契约条款》其中“有限责任”部分,用黑体字印刷,内容为:“本公司对有关贵方托运货件的毁损、遗失、迟延、短缺、误送、未送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最大责任,根据本托运单限制为每票托运货件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以较高者为准,但若贵方按下文申报更高的货物申明价值,则不在此限”。 王晖称:“且不说,这几行字印在背面,小的不能再小,不仔细看根本就看不清,就是看清了,不对消费者做任何解释,不征求消费者任何意见,如此我行我素的合同,不是霸王合同是什么?这样的格式合同就有效吗?” 王晖同时认为,我国新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根据这些法律条文,联邦快递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对丢失物品按自己的格式合同赔偿,一是充分进行了告知义务。 王晖称,联邦快递将格式合同印在背面,且用极小的字体,密密麻麻排列,如果不加提醒,根本找不到相关条款。取件员在取件时,也未告知保价和不保价的区别,因此,联邦快递未能做到“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未履行自己的充分告知义务;二是不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行为。联邦快递公司迟迟不公布丢失物品的经过,怎么来证明自己不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 对未保价的物品,只给予极少的赔偿,那么,当消费者托运贵重物品时,岂不是纵容了快递业中不法之徒偷盗或损毁物品行为?而未讲明保价和未保价在投递过程中的区别,只强调保价物品可以获得等价赔偿,然后收取高额保价费,这岂不是变相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一味放大自己的权利,减轻自己的义务,同时,尽可能压缩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联邦快递制定的关于未保价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合同条款,如何让人不质疑它是霸王合同?这样的霸王合同,在中国市场上还要存活多久?”王晖说。 法院判例:如此格式合同,无效 对王晖的质疑,没有人能给出准确的回答。 但法院对其他快递公司类似格式合同的判例,仍能给人们提供借鉴意义。 去年年底,广东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就判定某快递公司的类似格式合同无效。 2009年9月21日,佛山某医疗器械公司(下称器械公司)委托某快递服务部邮寄货物及相对应的发票,并在运单上填写了寄件和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但在价值和保价一栏没有填写。按照快递公司的运费计算标准,运费为12元。后由于快递公司员工的过失,造成邮寄的货物丢失。但快递公司只愿支付60元赔偿。无奈,该医疗器械公司将快递公司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快递公司解释说,只赔60元是有依据的。因为运单的正面已经做出提醒,“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且该条款已经以显著的颜色标注,快递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责任。同时,运单背面合同约定:“如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器械公司选择的是以不保价方式寄送快件,因此只能赔偿60元。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格式条款免除快递方的责任,加重了邮寄人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该条款无效。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运输行业惯例,承运人免责或低限额赔偿仅适用于承运人对自身没有过错情况下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况,如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导致的损失或承运人已经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下货物被盗等情形。 本案中,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