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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李璇 正当防卫是我国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4/"刑法的一项重要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fagui2006/"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在行使过程中,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严重者会危害社会,并形成犯罪。 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犯罪行为已经开始或者说正在进行、继续当中,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或其财产上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由民下四个特征的构成: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是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终止不法侵害,使用得当,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但是,在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此外,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结束?最高人民HYPERLINK"http://www.govyi.com/html/gongwenxiezuo/gongjianfa/Index.shtml"法院等《关于人民HYPERLINK"http://www.govyi.com/htm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