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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国际贸易磋商、签约和履约19.1国际贸易磋商19.1.2交易洽商的程序 交易洽商的程序一般要经过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个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 1)询盘(Inquiry,或Enquiry) 询盘又称询价,即交易一方就购买或出售某一商品向对方就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进行询问。 2)发盘(Offer) (1)发盘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发盘是指交易人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以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买方发出,也可以是卖方发出。买方发出称之为购买发盘(BuyingOffer)或递盘(Bid)。卖方发出称之为售货发盘(SellingOffer)。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特定人。面向公众的商业广告,即使内容再明确完整,也不能构成发盘。②发盘内容需十分确定。即必须明确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及包装、装运、支付方式等,也就是说,合同要件在发盘中必须完整明确。③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即发盘人应向对方表示,得到有效接受时双方即可以发盘内容订立合同。为此,发盘均规定一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接受有效时限。有效期满,发盘人可不受发盘中交易条件的制约。(2)发盘的生效与撤回 “发盘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也就是说,发盘已经发出,但在未送达受盘人之前对发盘人并不产生约束力。受盘人也只有在接到发盘后,才可考虑接受与否。所以,当发盘人在发盘发出之后,受盘人接到之前,可以改变主意,将先前发盘撤回。按照《公约》的解释,“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发盘生效。 (3)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不同于撤回。这是指发盘人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发盘已经生效之后,发盘人又改变主意,再取消该发盘,解除其效力的行为。至于发盘能否撤销的问题,各国合同法有不同的规定。 3)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作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并同时提出修改和变更的表示。还盘也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与发盘方式相同。还盘与发盘相比较为简略,原发盘中同意的条件可不必重述,仅就部分不同意的条件提出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而还盘一方成为新的发盘人。双方处于新一轮的拒绝、接受或再还盘洽商之中。关于新发盘的法律效力同原发盘完全一样。 4)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所谓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就该项商品买卖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的法律行为。用法律上的语言称之为承诺。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任何第三者针对该项发盘的接受对发盘人均无约束力。只能看作是对原发盘人为对象的一项新的发盘。如果是一个以上受盘人,也仅仅对该特定人群内的接受承担法律责任。 ②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如果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方为有效。③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一致。如果就某要件提出保留或修改,则构成还盘,而不是接受。所以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完全一致。当然,接受时也可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 ④接受必须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在有效期内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或声明,也可采取与发盘交易条件相一致的行动。 (2)接受的生效与撤回 接受有效与接受生效是两个概念。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或合理时间内的接受都是有效的。但也有特殊原因,导致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迟到的接受”,即“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逾期接受,一般说来不具法律效力,对发盘人无约束力,但《公约》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逾期接受是有法律效力的: 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该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关于接受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如同发盘生效问题一样,同样十分重要。与发盘不同,接受的生效,在国际上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明显的分歧。英美法系实行的是“投邮生效原则”又称“投邮主义”或“发送主义”,即接受的函电经投邮或发送立即生效。只要发出的时间在有效期内,即使函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