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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2006.8 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吴凤君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摘要法理上的和谐是法律规范所直接追求的内在于法律的深层理念,是所有社会规范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包含民主法 治、秩序、公平和正义。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适应,经济法的价值可界定为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和社会秩序、社会正义。经济 法通过市场规制法保证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与分配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在深层意义上实现和谐社会 之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8-026-02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内涵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 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有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 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负担的主要制度。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 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社会的角度处理原始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 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和谐社会追求的决不 高度概括,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是一种绝对的公平,完全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一个长期的 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历史过程。扭转社会发展中的失衡现象,逐步建立起既存在差别 相处的杜会。这六大特征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静态描述,又又充满活力、不断进步的和谐社会,是正义的必然要求,它要求通 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态指导,并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和过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并且把公平和正义作为处理人与 谐社会的终极评价,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法治建设有着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尺度。 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法理上的和谐是法律规范所直接追求的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 内在于法律的深层理念,是所有社会规范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在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和谐的秩序不仅是法律的秩序也 这六大特征中,法治的理念贯穿其中,可以说,民主法治是构建和是其他的社会秩序,在秩序的空间里,自由才能现实的存在。所 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而安定有序、人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 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表现。式存在的。和谐社会要求的安定有序正是法理上自由和秩序的 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法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终极表现。 理国家。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二、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经济法价值目标 基本方略得到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法治是一种法的价值内涵极其丰富,它可以包含秩序、民主、效益、权利、 治国方略,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法治、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内容。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 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正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同的价值取向,经济法也不例外。笔者以为,在和谐社会背景下, 治社会中最根本的前提是法律规则的存在,法律的存在为社会的依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经济法的价值可界定为社会整体利益公 和谐奠定了基础。平和社会秩序、社会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当处理利益之和谐。在复杂的社会利 一种有条件的平等,这种平等有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保护自益关系中,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不可避免,民商法在保护个人私益 然的不均等,消除人为的不均等”正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上做到了极致,但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中的矛盾, 然性,导致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他人需要的矛盾,这种矛盾作而经济法恰恰以此作为价值追求,即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为人自身的根据,引申出人如何协调这些关系的要求。人与人之为基点,适应经济和市场的社会化的迫切要求,并为解决社会化 间、人与社会之间应当有一种恰当的结合方式,这样的结合方式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存在。经济法关注的是在个人利益实现时, 就是每个个人都能自觉地扬弃自身需要和利益的杂多性、偶然性,他人利益如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否遭到破坏,并最终实 达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这是从人自身发展的社会必然性中引现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 申出来的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准则。这也恰恰是和谐社会内生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同时,是通过秩序的维护 的要求。当然,对“社会公平”不能作狭隘的理解,它不仅仅表现来实现的。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对市 为收入分配的公平,而且表现为人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