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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锅炉安全监察的基本知识一、概念—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活动的内容:决策、组织、管理、控制、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实现安全目的活动的实施机关: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二.锅炉安全监察范围(三种)1、蒸汽锅炉:容积≥30升的承压锅炉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0.1MPa且额定热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分气相炉和液相炉两种另外,关于小型锅炉(四种:小型蒸汽锅炉、小型热水锅炉、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范畴。但是,总局国质检法[2003]20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三.安全监察的环节全过程七个环节—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1.设计:图纸审批或设计文件鉴定安全性能2005年1月1日前:取得锅炉制造资格的制造厂,其锅炉设计图纸需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图纸审批审批形式:三种⑴试制批文⑵蓝图盖审批专用章⑶底图盖审批专用章说明: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但申请被国家局受理后的企业,也可以报批设计图纸2005年1月1日后:取得锅炉制造资格的制造厂,其锅炉设计文件需经总局核准的机构鉴定批准。设计文件鉴定审批形式:一种底图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说明:(1)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但申请被国家局受理后的企业,也可以报批设计图纸(但制造后的产品不能出厂,流向市场)(2)2005年1月1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实施2010年12月1日后:对锅炉设计文件除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外,还要进行节能审查,过渡期是2011年5月1日,后又延长到2011年10月1日。到时,没有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图纸,不能再投入生产。节能审查后盖五套蓝图红章,试制3台2012年4月30日后,即从2010年5月1日起,所有批量生产的锅炉都应进行能效测试,符合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能效指标的要求。能效测试工作由国家局确定的测试机构来做。分定型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两种。2.制造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许可,而不需定级别。(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说明:(1)制造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转借;(2)未经批准,不得超出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3)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必须提出换证申请;(4)许可级别的变迁:a.1982-1992年,分A、B、C、D(D1、D2、D3)、E共七个级别;b.1992-2001年,分A、B、C、D、E1、E2共六个级别;c.2001年至今,分A、B、C、D共四个级别;(5)许可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企业,在两年内可以试制批准范围的锅炉产品,以备评审。但产品不能出厂,流入市场。3.安装、改造、维修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注:(1)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2)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3)许可级别的变迁出:a.1986-2004年,河南省分一、二、三、四、五级5个级别;b.2004年至今,全国统一规定,分一、二、三级3个级别;4、使用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要携带有关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携带资料如下: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说明、制造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4、安装质量证明书;5、使用安全的有关管理制度。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对于以下锅炉1、水容量小于5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DE热水锅炉。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5、检验锅炉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监督检验和在用锅炉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来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方能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