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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专论法学杂志 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 ———兼论《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现象 OnCorporationOfPublic&PrivateLawAndPublic-Private CorporationLaw 徐孟洲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上,选择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标准,既可以做 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 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私法融合 从“十一五规划纲要”内容看,其中统筹兼顾的政策、标准的莫衷一是。 规划和措施,健全宏观调控机制与市场机制耦合的经济(一)我们该如何选择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法律制度建设,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层面上反映了公法1.寻求在社会发展的语境中表述和阐明公私法的划 私法融合现象。分问题。英国著名公法学者马丁·洛克林教授为了探求 一、公法和私法的传统划分标准之评述公法的性质,做了一个假设,即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 公法、私法划分发端于古罗马时代,在19世纪,在以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斗争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因 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的此,“寻求在社会发展的语境中表述和阐明公法问题是一 ② 划分得到广泛的运用。19世纪末,当法学家们开始认真种历史悠久的智识活动”。公法、私法的区分,是以国家 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时,公、私法的划分就成与市民社会二元论为前提的,并以现代法治国家思想为 了他们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公、私法划分不断演进和基础;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是深刻的社会发展结构 发展的历史,使这种划分产生了极大的权威,并与大陆法问题。因此,公法、私法的划分必然受社会发展的制约。 系各国的文化交织在一起,这样⋯⋯公法、私法概念就成2.必须将公私法划分与部门法的划分统一起来看 为基本的、必要的和明确的概念了。①除了少数学者完全待。近来有少数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整体分析。如孙 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而主张所谓法一元说外,法律界国华教授从法律调整方法的分析入手,力图构建一个和 大多都承认应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在公法、私法谐的“法的内在结构”。其主要观点是:法律部门的划分 融合趋势下,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始终未达成共识。与公私法的划分,皆出于生活的需要,划分的直接标准是 二、本文选择的公私法划分标准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决定于法 学界不断提出新的划分标准,又不断地受到批评和律调整的对象,同时也受立法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法实 反思,尤其是公私法融合的逐步深化,导致对公私法划分现的职能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影响。据此,将我国社会 作者简介:徐孟洲(1950-),男,汉族,湖南益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徐阳光(1979-),男,汉族,湖南平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①【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陆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07~109页。 ②【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9页。 ·52· 法学杂志各科专论 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定为:三大部门群(公法、私利益是公私法融合趋势中的产物,是“国家社会化”与 法、社会法)、五个基本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社会国家化”的产物,对于该层面利益的存在及其表现 和诉讼法)和五个派生部门(财税金融法、经济法、生态是当前学者争论的一个问题。但有一点是达成了共识 法、家庭婚姻法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法)。③的,即都认识到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 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种分类,但这种将公私法划分第三种利益即社会利益已经存在,这是一种国家利益和 与部门法分类进行统一研究的趋势应该肯定,因为两者私人利益交融后却又无法简单区分为国家利益和私人利 都是为了立法、执法和法学研究而对一国法律进行的主益的产物。三种利益彼此关联,甚至互为存在的目的。 观分类,强调两者的联系有助于对法进行科学的分类。个人利益可以促进和维护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而国家 基于上述分析,要做到“在寻求在社会发展的语境中利益可以间接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学者将这种彼 表述和阐明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就必须考虑我国的社会此之间的联系甚至是转化当作反对其成为公私法划分标 发展情况,不强求与国外分类采取同样的标准。而且,我准的主要理由是有待商榷的。一国法律体系存在的目的 国一方面还没有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另一方面,就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进而保障国家利益, 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趋势已在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