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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期兰州学刊No.32007 总第162期LanzhouxuekanGeneral.No.162 ·法学研究· 传播法概念之界定 ———一种法理学的视角 陈炜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上海201204) [摘要]传播法不是一个部门法,也不是法的一个门类,但是随着现代信息社会发展以及对公民传播权利的明晰和界定,传播 法的概念和体系不断被丰富和完善,并且也彰显出巨大的社会意义。文章以法理学的视角,探讨传播法的概念和体系的界定,希望能 够为当前的传播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传播法;新闻法;概念;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7)03-0105-02 作者简介:陈炜,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传播法”从来也没有能够成为一个专门法。关于大众传播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表达的权利是构成人类现代社会的最基 的相关内容,都可以因其内容而归于公法、私法的相关门类中。本的权利之一。因此,传播法研究也就必然存在价值衡量,也存 而关于大众传播的最基本的原则,则在宪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在从价值衡量具体化到司法实务的途径。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信息交流的作用日益凸显,传播法现代社会的法律框架,至少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对人的言论 的研究和制定成为必然。本文基于对法学的价值判断之上,讨自由的保障。因此从大众传播的角度来说,法的价值可以理想 论大众传播法的概念和体系问题。地认为是一致的。只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 一、法学及其方法论对于传播法研究和制定的意义意识形态下,具体的权利的内涵和保障的机制不完全相同,因此 所谓“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传播法也存在差异。 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1]这一当代法学以评价法学的形式,在目的法学的基础上继续前 定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法学予以界定,但是本身没有涉及法进,这一点在传播法上并无二致。其基本特点在于:首先,强调 学研究方法的问题,对于法学的价值判断和阶级属性也没有明“实在法秩序的大体合理”是其理论前提,当代传播法研究的主 确定义。该定义至少在两个方面对法学的研究探索提供可能:要工作不是批判,而是论证;其次,发展中的传播法需要更为细 一是法的价值判断层面。法,本身就是基于历史沿革形成致的法律解释、续造、法官的对法的背离的方法,以及相关的法 的,因此体现出历史发展中各种利益的博弈,具有确定的价值判条的理论;第三,传播法本身客观性定位于一种动态的法律秩序 断。但是这种价值判断必然不是单向度的,它本身包涵了各种概念中,具有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这是对目的法学的重大发 力量强弱对于利益的分配。这一点和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展。法的外部体系就是法的概念体系,直接承担了将法的价值 法的阶级属性简单定义有所区别。与原则具体化的功能;法的内部体系是在一定的传统和历史空 二是法学方法层面。研究法,可以是基于价值判断出发的间中积累下来的法律原则,它不同于法外空间的道德、社会利 研究;也可以是基于法的程序和结构的研究。在讨论法的时候,益、习俗等因素,而是在法的外部体系发展过程中吸收的,在具 历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学科都可以介入,故对象是确定的,但体的司法裁判中确认的因素。因此一方面是一个开放结构,另 是方法是随意的。法学本身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尽管法本一方面又有自身的逻辑与方法,而这个工作就需要法官来对各 身在程序和结构上构建了最严密的体系。种因素进行“评价”与判断,并结合具体案件给出论证和说明。 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研究大众传播,至少使传播研究从经在当代,这样的法律内部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秩序 验的大众传播领域跳出,而融入对于制度的宏观考量。因此,研体系,合宪性解释成为目的解释的当代最重要形式。(王旭: 究传播法,不仅仅是基于大众传播行为的研究(传播法客体之研2005) 究),而更是一种从传播法本身应当具有的法学特质出发的研究。二、关于传播法概念的几点推论 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中说,法学界关于法哲学的争论需要对传播法本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传播法这一概念在 最终回到方法,比如:数理逻辑的方法、伽达默尔的诠释学方法、中国并没有一个相对规范的表述。这本身和中国的国情和法治 修辞学方法和论证的方法。这一转向体现了概念法学向利益法程度相关。但是按照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及信息交流本身 学,又向评价法学的转变。法学核心问题是司法运用的问题,其的发展态势,传播法的立法势必提上日程,相关的研究也将日益 中涉及价值衡量。法理学有一个从权利定向到立法定向又到司凸显。 法定向的问题。考虑的核心问题是法官正确判决是如何作出的。“所谓传播法,指的就是调整与信息传播活动有关的各种社 传播法就其对象而言,是大众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