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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总则1.0.1为加快江苏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推动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能效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维护。改扩建以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维护可参照执行。1.0.3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远程传输给省、市级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并提供给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为制定节能政策、加强用能管理等提供科学可靠依据。1.0.4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governmentoffices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的办公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2.0.2大型公共建筑largepublicbuilding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建筑、其他建筑。2.0.3分类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differentsorts根据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2.0.4分项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differentitems根据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照明插座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2.0.5能耗监测系统monitoringsystemofenergyconsumption通过在建筑物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2.0.6能耗计量装置measurementdevice用来度量电、燃气、水等建筑能耗的仪表及辅助设备的总称。2.0.7数据采集器datacollector在一个区域内进行电能、水量或其它能耗信息采集的设备。它通过信道对其管辖的各类表计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存储并通过远程信道与数据中心交换数据。2.0.8数据中心datacenter数据中心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3基本规定3.0.1江苏省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能耗监测系统采集分类能耗、分项能耗数据为相关部门优化用能管理和严格控制能耗提供可靠数据和资料。3.0.2各辖区建立的能耗监测系统应按上一级数据中心要求自动、定时发送能耗数据信息。3.0.3能耗监测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可靠适用的设备。对于既有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充分利用现有配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系统结合现场实际合理设计能耗监测系统所需要的表计、计量表箱和数据采集器的数量及安放位置。3.0.4能耗监测系统应作为新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列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3.0.5能耗监测系统的建立不应影响建筑用能系统既有功能不得降低系统技术指标。4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既要满足国家建立建筑能耗数据监测网的要求又要为建筑物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行为节能和控制节能提供基础数据。4.1.2能耗监测系统的基础数据包括两部分:一是建筑基本信息和配电支路信息详见附录A、附录B;二是建筑能耗监测数据。4.1.3能耗监测系统应能实现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上传且上传时间间隔不大于1h。其中包括电能计量的一级分项能耗数据和二级分项能耗数据详见附录C。4.1.4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设置不应破坏系统的合理性不应影响系统的可靠性。4.1.5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优先采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项目产品。4.1.6能耗监测系统的计量数据仅作为节能考核之用不作为收费核算依据。4.1.7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专业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程改扩建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加装能耗监测系统时其表计设置必须满足分类、分项能耗数据的上传要求一级分项和二级分项表计设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4.1.8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源管理后台同步采集能耗监测系统数据。4.1.9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