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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Dischargestandardofcookingfume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3.2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3.3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3.6油烟去除效率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3.7恶臭污染物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8臭气浓度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4排放限值4.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4.1.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4.1.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1<3≥3<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5.00≥5.00<10≥10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1.1<3.3≥3.3<6.6≥6.64.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小型中型大型1.51.21.04.3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4.4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表3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8590904.5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表4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小型中型大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