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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128-2001DBXXX—2007II1发布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01-01实施2007-XX-XX发布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252—2007DB重庆市地方标准ICS13.040.40Z60备案号: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大气环境实现《重庆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替代火电厂国家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内容。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XX月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DBXXX—200767重庆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单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锅炉。重庆市辖区内单机容量在200MW以下燃煤发电机组锅炉执行国家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年12月30日发布)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3.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5过剩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6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将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和灰分校正后的质量损失称为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用“Vdaf”表示。3.7燃煤电厂指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3.8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火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3.9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时段的划分本标准分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Ⅰ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Ⅱ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Ⅲ时段排放控制要求。4.2污染物排放限值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表1、表2规定的限值。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1996年12月31日前已建火电厂执行本标准时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设备排气筒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可在本标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