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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信託法第一節何謂信託信託之目的信託之目的信託之目的信託之目的信託之好處何在信託方式之重要類型及其區別何在(三)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之區別二、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三)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之區別三、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區別四、金錢信託與金錢以外之信託金錢信託與金錢以外之信託之區別金錢信託之種類五、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三)集團信託與個別信託之區別(三)集團信託與個別信託之區別(三)集團信託與個別信託之區別(三)集團信託與個別信託之區別5.信託契約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6.信託契約之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7.設鄭ㄧ平與大台灣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其信託之相關人為何者?8.設鄭ㄧ平與大台灣銀行簽訂信託契約,而將位於台中市大公街之大樓交付信託後,鄭ㄧ平是否有再動用該棟大樓之權利?第二節信託財產案例Case何謂信託財產委託人之何等財產可交付信託?3.信託財產具有何等重要特性何謂信託財產之獨立性在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下,信託法如何規範(3)設後因劉大俠積欠王大丙一筆500萬元之債務,王大丙於取得執行名義後,王大丙可否對位於台中市中山路1000號之大樓聲請強制執行?(4)又如王大丙已對位於台中市中山路1000號之大樓聲請強制執行,何者可以提起異議之訴?又可否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又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依法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可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參照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4設李大甲將位於台中市中山路1000號之一棟大樓信託登記予好友劉大俠。試問:依但書之規定(6)設該棟大樓並未設定抵押權,但將該棟大樓信託予劉大俠後,因大樓老舊有必要修繕,而積欠大發土木工程公司100萬元之修繕費,大發土木工程公司對於未清償之修繕費可否向法院聲請對該棟大樓強制執行?乃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之債權信託法第12條(7)該棟大樓信託登記予劉大俠後,劉大俠因負債太多,致受破產之宣告,劉大俠之債權人可否主張該棟大樓屬於破產財團?本例中(8)設該棟大樓信託予劉大俠後,不久劉大俠死亡,劉大俠之繼承人(兒子)劉小忠可否將該棟大樓當作劉大俠之遺產,而主張繼承?本例中(9)設李大甲對第三人陳大東有一筆債權300萬,李大甲將此一債權信託予劉大俠,但後來劉大俠積欠陳大東300萬之債務,且已屆清償期,陳大東可否向劉大俠主張相互抵銷?本例中(10)設李大甲將位於台中巿中正路土地之地上權信託登記予大台灣銀行,後大台灣銀行取得該筆土地之所有權,則大台灣銀行可否主張混同,而使李大甲對該土地之地上權消滅?本例中設李大甲位於台中巿中山路1000號之大樓信託登記予劉大俠。試問:何謂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性?該棟大樓劉大俠出租予李大開,並要求李大開向東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1000萬元,但後來李大開於使用中發生火災而造成該棟大樓被燒毀,結果東安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劉大俠800萬元,該800萬元屬於何者所有?本例中第三節Case1.何謂受益人?2.何者可成為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又何者不可成為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本例中3.設王大有與高利銀行於民國92年9月1日簽訂信託契約,將1,000萬元信託登記予高利銀行,並約定王小台、王小唐、王小娥三人為受益人,上該三人何時起享有信託利益?本例中4.依前例3,王小唐得悉其為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其可否於民國92年9月5日向高利銀行表示拋棄信託利益?本例中5依前例4,經過三年,由於近來存款利率走低,致1,000萬元所得之利息尚不足支付高利銀行應得之應酬,致積欠高利銀行30萬元之報酬,三位受益人應平均分攤10萬元,王小台得悉後,可否於民國95年9月1日表示拋棄信託利益﹖又拋棄其受益權後,對於積欠高利銀行10萬元之債務,是否可以主張免除﹖受益人已享受一段期間本例中第四節案例Case1.何謂受託人?2.何等人不得擔任信託關係之受託人?3.受託人接受委託人之信託,而享有何等權利?3.受託人接受委託人之信託,而享有何等權利?第五節案例Case信託關係消滅的原因有幾種?2.案例中不論契約而成立或遺囑而成立之信託關係,皆應尊重委託人之意思本例中3.案例中,李大清將台中市大公街的大樓於民國94年12月7日信託予大台灣銀行,其信託目的,在於將該棟大樓之收益供給李小開完成音樂博士學位之生活費,而李小開民國98年7月31日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音樂博士學位,該信託關係是否消滅?本例中4案例中,李大清以台積電股票100張信託予大台灣銀行,並指定李小倩為股利之受益人,以供給李小倩完成大學學位之費用,李小倩目前為某大學金融系三年級學生,但於民國94年12月7日發生車禍死亡,該信託關係是否消滅?本例中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何者取得?設大台北銀行於信託關係消滅後,所提結算書及報告書已取得受益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