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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购销合同范文汇总十篇商品购销合同篇1合同号: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