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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琦教授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Tel:028-87603856 ◇手机: ◇E-mail:caoqi2002@126.com 一.违法者剖析 1.不知法 (1)完全生活在自己的世界中,“无法无天” (2)自认为本份作事,“法对我无用” 2.不懂法 (1)对法律法规从不认真学习,“一知半解” (2)对法律法规不必认真,“关系大于法”二.法的功能 (1)保障权利与义务,自由、平等 (2)保障社会效率,安全、进步、发展 (3)卫护社会秩序,调整机制,安全良性运行 (4)预测违法成本,激励与惩罚,不知者不赦 (5)教化公民,建设政治经济文明社会 三.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益为目的。 (1)违反合同以约定的合同债务为前提 《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侵权先有责任而后发生债务 (财产、人身)《民法通则》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论是否造成后果。 (1)行政处分 —1957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82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警戒罚: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财产罚:罚款、没收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资格(证照) 自由罚(人身罚):行政拘留《事故报告调查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报告调查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 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 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党纪处分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2月20日 六、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八、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一)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三)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