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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E生活=E上年生活+E生活新增-R生活削减(2-3-1) 式中:E生活—核算期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吨; E上年生活—核算期上年同期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吨; E生活新增—核算期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新增量,吨; R生活削减—核算期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新增削减量,吨。一、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新增量核算二、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新增削减量核算1、新(扩)建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 新(扩)建处理设施的,计算公式如下: R新扩=Q当年生活×(ci当年生活-co当年)×10-2(2-3-4) 式中:R新扩—核算期新(扩)建处理设施COD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投运后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一般情况下,吨水干泥产生量千克,吨水耗电量度,人均综合排水量100-240升/日(各地具体取值参考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系数) 一般情况下,COD平均出水浓度不低于25毫克/升;采用超滤反渗透等深度处理技术,配备完善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且数据真实有效的,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核算排放量。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采取卫生填埋、焚烧、工业过程协同处理等措施妥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标准的可用于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和土壤修复及改良。未全部妥善处理处置的,扣减未妥善处理处置污泥部分相应的污水处理量。 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且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COD平均出水浓度明显不合理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削减量2、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现有处理设施分三三三种情况进行核算。 通过完善管网仅增加处理水量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R现有=(Q当年生活-Q上年生活)×(ci当年生活-co当年)×10-2(2-3-5) 式中:R现有—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Q上年生活—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工程降低出水浓度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R现有=Q当年生活×(co上年-co当年)×10-2(2-3-6) 式中: R现有—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o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通过完善管网、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处理水量增加、进出口浓度发生变化的,计算公式如下: R现有=[Q当年生活×(ci当年生活-co当年)-Q上年生活×(ci上年生活-co上年)]×10-2(2-3-7) 式中: R现有—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Q上年生活—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上年生活—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与上年同期相比处理水量减少、进出口浓度差降低的,相差部分作为新增量核算。 现有处理设施未增加现有管网服务人口、未新增污水收集管网、未实施提标改造工程的,核算期水量增加、进出口浓度差提高部分不予核算新增削减量。 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且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COD平均出水浓度明显不合理的,核算期不予核算削减量。 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在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下降或不正常运转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其已核算的削减量(三)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COD新增削减量核算(四)再生水利用设施生活COD新增削减量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