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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供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__(请自填)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请自填)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__(请自填)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请自填)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__(请自填)〕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