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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形式渊源与效力范围内容纲要第一节经济法的形式渊源2、法律实施 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经济法案件 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实施 3、法学研究 经济法调制领域广阔,体系宏大,牵涉的法律规范形式多样,内容十分丰富 只有对经济法的法源进行认真梳理,才能更好地发现其中的内在关联,揭示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现经济法领域的基本规律1.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背景知识补充 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节选)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各类法律渊源的效力级次分明,具体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宪法“经济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1.3经济法的辅助渊源特点:“地域性”,“效力层次”相对较低新兴的辅助渊源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 (1)国际条约 (2)经济政策(3)法律解释 1.4有关渊源的几个问题2、经济法的立法问题 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第二节经济法的效力范围2.1经济法的时间效力时间对效力的影响 经济法“立法”:立、改、废所带来的不同“时段”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经济法主体“行为”:不同“时点”所引起的法律效力问题 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主体、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的空间,可能存在诸多不同,即使在同一时段内,经济法对于不同主体的适用也可能存在诸多不同法律的“公布时间”与“实施时间”问题2.2经济法的空间效力 2、“管辖权冲突”与“区际冲突”问题3、空间效力减损问题2.3经济法的主体效力公定力1、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