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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办法登记表与规划证的联系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程序和职责什么是工程档案工程资料(档案)分类二.工程资料(档案)的分类分类见附表参建各方职责和基本规定6.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严禁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列明。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8.建设单位应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并负责监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9.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10.工程资料中需要进行申报并由有关方进行审查、签认和批准的,负有申报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申报,负有审查批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地签署意见. 11.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代为绘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12.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3.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实行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14.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各自负责编制两套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当需要增加资料数量时,增加的资料数量应当在合同中预先约定,需要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16.工程资料的完成和移交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勘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设计、勘察文件交给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并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将工程监理资料整理、汇总完成,移交建设单位。 d.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资料整理、汇总完成,移交城建档案馆。参建各方职责和基本规定基建文件的内容竣工总结内容监理文件的内容施工文件的内容分项目录的填写、组卷原则竣工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组卷p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