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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案例导入近日,湖南省农产品检测中心到某县随机抽检蔬菜样品,农残合格率竟然不到60%,引起各级有关部门震惊。 随即,有关部门就此事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原来,菜农使用某种杀虫的农药,该农药标注的有效成分为:dimethoate和cypermethrin,这不是农民能读得懂的,笔者也不了解这个专业外文,专门查了字典,是乐果和氯氰菊酯。 照理说,应该没问题的,但是经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竟检测到了氧化乐果,而氧化乐果并不等于乐果,这个擦边球是打不得的。因为乐果可以在蔬菜上使用,而氧化乐果则不能在蔬菜上使用。 还有一种药剂,标的有效成分是增效敌敌畏和马拉硫磷,包装上说可在无公害蔬菜上使用,但马拉硫磷却是禁用农药。 笔者呼吁,在农药标注外文的同时,还要标注中文。有关部门要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农药厂家千万不要忽悠农民。案例:海南毒豇豆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 农产品安全的思考? “毒豇豆”事件引起的深层思考陕西西安又爆出了使用硫磺熏制生姜的“潜规则”。“硫磺姜”估计占西安市场60%左右。 2010年9月27日,西安市的工商部门在对西安的一家大型蔬菜副食交易中心检查时,发现在生姜交易区许多商贩在摊位前摆的生姜和摊位里面放的生姜都有明显的不同,显眼处摆放的,颜色都比较亮,而商贩身后放的生姜看起来颜色要暗一些。熏制现场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硫磺味商贩们为了让生姜看起来颜色都比较好看,也更容易卖上价钱,就对差一些的生姜使用硫磺熏制。一斤硫磺差不多可以熏制一千斤左右的生姜。 熏制过的生姜比没有熏制的生姜,每斤相差四毛钱左右。一千斤下来就是400块钱,而商贩只需要付出三四块钱的硫磺钱。 硫磺熏制食品会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容易对人的肠胃造成刺激。 如果食用的是被工业硫磺熏过的食品,还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轻者会出现头昏、眼花、全身乏力等症状。 长期食用,则会导致眼结膜炎、皮肤湿疹等,严重的还会影响人的肝肾功能。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009年8月14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工商局的报告,某小区发生一起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将大青枣加工成红枣的案件。 现场查明李某用糖精钠、甜蜜素等添加剂加工新鲜大青枣。 其加工过程是将新鲜青枣用开水浸泡后使其表皮变红,然后放入加有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内,浸泡一段时间后捞出放入冷库保鲜销售。现场查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共计7000多公斤。 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处理意见: 鉴于本案加工的成品枣仍以鲜果形式销售,其违法添加糖精钠、甜蜜素的行为 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同时该经营户涉嫌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市农业和工商两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工商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市农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李某停止加工、销售该产品,并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以及擅自动用、转移被查封财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该县鸦滩派出所电话通报,叶某轻型货车上装有疑似病死猪肉及其产品,准备送到怀宁县石牌镇陈某家出售。 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和询问,车上装有47头病死猪肉和8编织袋内脏及头蹄,共计1615公斤,均无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接报后立即组织县农委、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畜牧局等部门赶赴现场,对叶某违法事实进行了认定 并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没收所有病死猪肉及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和处以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五、第六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