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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特殊诉讼程序论 教学目标:掌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相关制度,重点掌握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 目录: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事实、新情况,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以后,不需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可以直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时.各种特殊类型案件都有白己特定的审判程序,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各自独立,不能混合适用。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结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外.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只有申请人—方,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在特别程序中不存在诉的合并审理、反诉、法庭辩论、第三人等诉讼制度,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原则。 8.适用持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持别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持殊类型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待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类.即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所谓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发生民事权益争执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对某一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以保障有关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无争议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认为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就是选民资格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 1、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选民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2、起诉前提是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 3.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让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四)开庭审理 人比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满2年后,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中清。 4.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告(3个月)出现或者查明下落判决驳回 申请、终结案件的审理 期满仍无音讯判决宣告该公 民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四)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解除财产代管关系,财产代管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返还给失踪人。代管人固代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踪人偿付。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就是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放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而证明。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和经有关机关证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四)被宣告死亡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