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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重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标准、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既有的国际法规则,尤其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一般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条约。目前的编纂一般用于广义。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意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以为假如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成果就会将干涉的合用重要地限制在某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也许是本来的用意。 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自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备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无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要求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无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一般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国家的认可: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予以的认可并接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因为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备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期的法律联系,处在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予以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受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予以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目前或将来予以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去、不严禁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背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助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措施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初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祈求,移交给祈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祈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合法理由畏惧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备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因为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肯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备国籍并因为上述事情而留在他此前常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目前不能或者因为上述畏惧不肯返回该国的人。 国际地役:是指依照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个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悲观地役之分。 国家领土:是指完全从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限两边一定的区域。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也许属于一国或多国。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在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在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标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条约》要求的措施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专属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