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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总则3基本规定1总则目的: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依据: 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本规范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和做出规定。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可列入改建工程范畴,所以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国家验收规范一样,本规范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1.0.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应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 本规范和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2术语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1技术与管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所以应按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要求施工现场做到“3个有”,即有标准、有体系、有制度。“有标准”是指施工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标准,这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条件。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工艺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工程有关的材料标准、检验标准等。不仅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也包括与工程有关的企业标准、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等。“有体系”是要求施工现场,树立体系管理质量的观念,从组织上加以落实。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制度”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制度必须健全,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等制度。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避免影响节能效果,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 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手续。 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 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 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国家鼓励“四新”技术应用,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应到工程上,同时又规定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备案等措施,方可采用。 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若施工单位尚未做过,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列明节能施工有关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同时还应专门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从事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对施工效果影响较大,且许多节能材料和施工工艺对于一些施工人员可能并不熟悉,所以应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14.1.5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