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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学习培训我院应履行的义务我院应履行的义务我院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参保人就医建立病历。门诊与住院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门诊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乙方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并承担解释责任。第十六条乙方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首诊医生应如实记录病人外伤的时间、地点、原因、诊疗经过。收治住院的,需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申报: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应按规定填写《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住院待遇申请表》,按甲方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二)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乙方应告知参保人。 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及《珠海市医疗保险部分疾病轻病住院判断条件》等执行。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收入住院治疗。乙方应当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会诊(需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出院的,乙方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告知甲方和参保人或其家属。从评估结果出具的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非精神类疾病住院参保人连续住院时间超过5个月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向甲方备案。第十八条乙方应制定住院病人管理制度,规范住院病区管理。乙方不得为参保人办理挂床住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挂床住院。 (一)现场核查(时间重点为每天上午8至12时)参保人不在乙方病区的; (二)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上班或住院期间累计请假3次以上或累计超过3天的; (三)参保人入院病情与病历记录不符的; (四)未及时完成病历主要诊治记录(如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的; (五)无固定床位收治参保人住院的; (六)根据相关规定可视为挂床住院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转科制度,参保人在住院期间需院内转科治疗的,乙方不得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人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按一次住院结算费用,但因急诊、疾病发生重大变化需在15天内重新住院的,或恶性肿瘤化疗再次住院的除外。 第二十条参保人住院期间,因乙方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含购药)时,应填写《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院外检查治疗(购药)申请表》并为参保人办理外检外治手续,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乙方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辅助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知情同意权。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医疗费用,须由参保人个人全部负担的,乙方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加强对市外转诊的管理,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为参保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国家、省和我市医保政策规定,为异地就医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做好异地就医参保人持卡就医身份核验和异地联网结算工作。确实不能实施联网结算的,应说明原因,并按规范要求提供异地就医报销所需的有关资料。甲方可实施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的违约行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处理。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目录,以及本市的支付标准,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超出目录和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乙方应当加强医保目录外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自费项目的使用比例,切实减轻参保人个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 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购销存台账。药品、医用材料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名称、规格、剂型(型号)、产地、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可追溯性。甲方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调查了解上述信息或建立管理系统,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乙方对参保人用药应当遵循临床用药规范和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违反临床用药规范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乙方的院内制剂经相关部门批准及核定价格后,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核准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