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分三个部分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确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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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作者分三个部分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确立、构成特征及司法实务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论述。从《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和限制的规定阐述了制定本罪的立法基础,从《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出现的问题说明确立此罪的现实性、客观需要性及刑罚处罚的必要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体特征、客观方面特征和主体特征的分析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围绕这一重点,本文对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如本罪侵犯的客体;如何正确把握“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界定;董事、经理所任职公司企业是否必须是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docx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主体界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初看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界定得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显现出立法定位不准、用语含义难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有重新界定的必要[1].■主体不应仅限定在“国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docx
第页共NUMPAGES4页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主体界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初看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界定得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显现出立法定位不准、用语含义难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docx
第页共NUMPAGES5页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主体界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初看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界定得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显现出立法定位不准、用语含义难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docx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者:吴政摘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当前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伴随着企业公司化进程所滋生的一种较为突出的新型不法经济犯罪。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试作论述,对刑法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完善意见。关键词:刑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公司法竞业禁止一、公司法上的规制概述及本罪罪名法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在公司法上被称为"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为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