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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周朝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但“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劳动人民的反抗力量是强大的,不可忽视的,必须顺民意,以德治人。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一、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及其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亲亲”和“尊尊”是礼的基本原则。“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考、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须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二、礼治的基本特征第二节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的思想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管仲认为: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应用。 管仲非常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将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并作了充分的阐释。P18但其强调的主要是礼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 他所说的“礼”主要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不违背父亲以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落败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正是周礼所规定的一系列宗法等级原则。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传统,主张用示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合民众好胜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心”就是“好利恶害”,这种欲利的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 同时还认为: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的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P22 他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 总之,管仲对周礼的改良,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与民分货”以法统政等主张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也为其他各派不同程度地采纳。第二节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随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演变和思想的发展,礼的实行范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发生了变化。 晋国的女淑齐认为“礼”与“仪”有本质的区别。“礼”只是政治制度和人们行为规则的总称。“仪”是指礼节仪式。 子产则从礼的起源角度指出不仅礼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在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的时候,着眼点在于“民”,强调民要服从天地的准则。如果礼义与民心发生矛盾,子产主张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为了取得民心,执政者对礼义可以“有所为之”,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将礼下放到民间,从而沟通了礼与法的界限,开创了后来的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在以礼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子产提出五项“国之大节”:“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善意其亲”。P28-29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 “刑书”是指法律条文。“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是法家的先驱人物。 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四、宽猛并用的法律思想(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一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罚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 (一)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他所谓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同时又强调立法要体现“德政”。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