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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鹏半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大鹏半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鹏半岛内进行的保护、开发建设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鹏半岛包括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办事处、大鹏街道办事处以及南澳街道办事处的辖区。 第三条大鹏半岛实行分级保护的以保护为主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统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东部滨海地区规划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进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水务、财政、环保、发展改革、旅游、农林渔业、文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大鹏半岛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分级保护 第七条市政府在大鹏半岛内实施空间管制,划定核心生态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进行分级分区保护。 第八条核心生态保护区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 (二)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其它地区; 列入自然保护区的地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外核心生态保护区内,除符合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园外,不得开发建设。 第九条建设控制区包括: 一级建设控制区:西冲片区、东冲片区、鹅公湾-洋筹湾片区以及桔钓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二级建设控制区:下沙-迭福片区、新大-龙岐湾片区以及南澳-水头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三级建设控制区:大鹏中心片区、鹏城片区、葵涌中心片区、溪涌片区、土洋片区、坝光片区、官湖片区、下洞片区以及岭澳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各级建设控制区具体范围由相关法定图则规定。 第十条一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海洋、高端休闲类特色旅游业、高端会议展览业以及符合规划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外,禁止其它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二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高等教育、科技研究开发和适度的房地产业外,禁止其它开发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和污染型围海水产养殖项目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二条三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与海洋资源开发有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产业外,禁止其它开发建设;现有不符合规划或者污染型工业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鼓励现有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相关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三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并报经批准外,不得在核心生态保护区和一级建设控制区毗邻海域进行填海、围海。 第十四条大鹏半岛内的文物古迹,除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紫线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全市紫线规划管理外,市文物、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它科技手段对大鹏半岛内的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嫌疑的,应当书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鹏半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修复,对林地的占用和森林资源质量进行检测,严厉查处毁林种果、乱砍滥伐、非法使用林地等行为,建立大鹏半岛林火预警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进行监测,每季向社会发布大鹏半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计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海洋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对大鹏半岛各海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危险生物预警监测制度。 第十九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大鹏半岛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和排水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鹏半岛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汇总相关部门信息,向社会及时发布并更新旅游区的旅游信息。 第二十一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鹏半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规划,建立文物保护和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设置大鹏半岛篇章,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相衔接。大鹏半岛年度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控制相关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大鹏半岛建设控制区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