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31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必备赠与合同范文十篇赠与合同篇1【摘要】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作者在此就赠与合同的标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捐赠等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对赠与合同在法律上的适用有所裨益。【关键词】赠与合同;标的;任意撤销权;捐赠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作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制度。作者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合同一般撤销权有很多不同从根本上讲它相当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原因如下。第一从适用范围看任意撤销制度中的对象为一般性赠与合同其为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销那样欠缺生效要件。第二从发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销权是据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销那样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它是一种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第三从程序上看任意撤销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经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时才提请仲裁或诉讼不像行使撤销权那样一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一点也正好体现了解除权的特征。因此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定性为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接近于它的本质。(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CoM因任意撤销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全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如无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故各国民法均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设定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在主体方面的限制。据《合同法》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日本民法典》规定与我国这一规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完全有权拒绝赠与因此应从立法上赋予受赠人任意撤销权。若起初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而又不接受赠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