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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合同样书贷款担保合同样书编号:立约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见本合同第十六条。为担保本合同第十七条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物。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第三条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二、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第四条抵押物登记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三、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保险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帐户中直接扣划或以其他方式追索。第六条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一、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向贷款人提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权实现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所有损失的书面证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年出租期限长于——年的出租必须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来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二、抵押期间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1.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抵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在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后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得权属凭证退还乙方。第七条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一、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导致出现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