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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存在的各种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体。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只有从这种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出发,才能成功地选择正确的方向。本文拟从对企业制度的总体概括和认识开始,把我国企业改革置于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之中进行考察。一、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选择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围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主题展开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更加深入了,首先是针对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过去几年股份制试验的经验教训所作的阐述。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大多数观点认为其与现代公司制度是含义相同的。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把现有的企业形式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吴敬琏等,1993,)。其次,针对前一时期企业实行承包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企业与国家利益目标不一致,对国有企业的委托一代理关系进行了讨论。问题常常被归结为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明确。一般的解释是,尽管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但国家却是不明确的概念,最终又要依赖于各级政府,后者或者说地方和部门都直接管企业,同时又处于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之外,结果是既因信息缺乏问题管不好,又无法避免行政干预,还会使企业资产流失。所以,讨论中涉及的所谓产权不清晰问题,实际上是对政企不分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权背离所有权等问题的一种概括,其中核心是通过何种制度安排使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达到激励相容,或所有者通过何种机制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第三,人们普遍观察到,对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无论是企业承包制还是股份制的试验,都使国家在拥有企业经营信息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内部信息的拥有者即企业经营者却与国家利益取向不尽一致,因而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发生矛盾。由于这种现象在转轨过程中俄罗斯和东欧的国有企业中得到最突出的表现,青木昌彦将这种现象表述为“内部人控制”(参见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这种表述及其相关的分析方法引起了我国经济学家的共鸣,不少人从这个角度探讨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并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模式,以及从目前的企业模式向不同治理模式的企业制度过渡的具体途径,等等。①把最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讨论加以归纳,评价各种改革主张的关键在于回答如下问题:(1)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2)国有企业面临的真正问题是什么;(3)产权或所有制改革是否能够解决企业的问题;(4)在企业外部竞争环境与内部治理结构两者之间,哪一种对于国有企业是最急需的。二、两权分离与现代企业制度机器大工业的出现和发展,超越了个人的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导致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公司形式的诞生,因而产生了委托-代理的问题。斯密最早观察到股份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矛盾,并描述了股东因对公司业务所知甚少而导致的监督困难,以及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在利益取向上面的差异。伯利和米恩斯则进一步揭示了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在激励与责任方面,与企业的所有者之间的矛盾(Stigleretal.,1983)。概括起来,所有权与控制权在现代公司中被分离之后,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从两者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就形成了所有与经营分离条件下的三个属性。第一,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通常是不一致的。对于企业的投资人或所有者来说,企业的利润最终以投资收益的形式为其占有,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可以简单化为利润最大化。而经理人员只是资产的经营者,其效用函数中,经营者的收入不等于企业盈利,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意味着经营者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经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不足。如果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完整,他可能会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其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同行中的地位;或通过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或者通过增加或多报成本的方式侵蚀企业利润。正是由于所有者与企业经理人员这种不同的利益取向,因而理论上存在着经营者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天然地会产生所有者和经营者激励不相容的问题。第二,在现实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经营者或企业经理人员拥有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不相容有可能成为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现实表现。第三,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结果所负的责任也是不对等的。对于现代大型企业来说,一个经营管理人员或一个代理集团,对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恶劣后果,所能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