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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 跟踪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泰诺”、“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对梅泰诺2009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情况如下: 一、梅泰诺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制度的情况 (一)梅泰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张敏持有公司32,850,000股,占股本总额的47.91%;公司 第四大股东张志勇,持有公司3,07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9%。张敏女 士与张志勇先生系夫妻关系,合计持有梅泰诺52.40%的股份,为梅泰诺实际控 制人。 2、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浙江蓝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持有梅泰诺14.19%股权 曲煜主要股东,持有梅泰诺7.11%股权 (二)梅泰诺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情况 梅泰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抽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 现金报销单等材料,保荐人认为:梅泰诺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二、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 发行人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 1、梅泰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 投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的,或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 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梅泰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财务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财务部应提出书 面报告,经公司总裁审查后,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提请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 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 支付记录等材料,保荐人认为:梅泰诺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三、发行人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 (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 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1、《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由董事会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 批准除法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具体权限参见《董事会 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的规定如下: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