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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商品的品质、 数量与包装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国际贸易往往是一定数量的商品买卖,交易的每种商品都有其具体的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品质和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必须就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等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具体说明。第一节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含义(二)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二)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一)用实物表示(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一)要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节商品的数量(一)常用的度量衡制度(二)计量单位二、计算重量的方法三、数量条款 三、数量条款1.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要考虑的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 (2)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 (2)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以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如外汇短缺,则应控制非急需品的进口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 (3)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来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自己有利的变化时,应尽力争取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计算数量的具体方法以及数量机动幅度等。 此外,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about)、“近似”(circa)、“左右”(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把伸缩理解为2%,也有的理解为5%,甚至10%,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可以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交货的数量和计算单位。按重量计量的商品,还包括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等。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一般都规定确定的、不得增减的数量。但有些商品,如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在签订合同时准确确定成交量。为了使交易数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quantityallowance)。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一般是加订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可以溢交或短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如何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如何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如何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第三节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包装概述 一、商品包装概述 二、运输包装二、运输包装(一)运输包装的种类(一)运输包装的种类(二)运输包装的标志三、销售包装(一)销售包装的种类(二)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四、中性包装五、定牌六、订立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引例解析引例解析复习思考题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