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论程序公正的价值优先性在司法过程中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可以两全的时候讨论两者之间的优先性问题是多余的除别有用心者外谁都不会故意在两者间有所舍弃。但是当出现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的两难处境时作为一种理性的法律制度必须在两者之间安排出辞典式的选择顺序这就需要讨论两者间的价值优先性问题。一、关于有效讨论问题的语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样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应当是怎样一种关系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重大问题。但是关于公正和正义与否的判断是典型的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的基础是情感(艾耶尔称价值判断为情感的呼喊)它以态度、愿望、偏好、目的和信念等方式存在于人们内心之中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情感也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因此一般地讨论公正和正义往往都是徒劳的和无效果的。参与争论的人只能说服那些不需要说服的人而需要说服的人永远不会被说服。于是若想有效地讨论司法公正就必须建构一种语境。这个语境由三项条件组成:第一我们必须假定我们——参与讨论的所有人——在何谓公正和正义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致或大体一致的标准。如果两个人所持的正义标准有原则性分歧他们就不可能有效地讨论问题。对于本·拉丹和布什来说何为公正和正义?在他们之间似乎无法靠逻辑的力量来解决问题而只能用力量的逻辑来“解决”问题的讨论者。第二我们还必须假定我们是在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下讨论司法公正问题即构成讨论背景的法律制度已经是一个符合我们共同正义标准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不是法西斯主义者在纳粹法律制度下就没有办法有效地讨论司法公正因为忠实地实施不公正的法律或背叛和反抗它都难以用司法公正来指称)。第三我们还必须假定我们都是法律制度的合作者已经承诺会服从法律的指引而不管事情的具体结果是否令我们满意。一个人如果已经承认法律制度是公正和正义的但是事情的结果令他满意他就服从并赞美法律不能令他满意他就背叛、抗拒和蔑视法律那么他就是一个无原则和不诚实的人。与这样的人也不可能有效地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二、司法公正的特殊品质既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理性地讨论两者关系之前也有必要首先准确地把握司法公正的特殊品质。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特殊存在形态与一般的正义有很重要的不同之处。首先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它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义。按照一般的道德标准见死不救、忘恩负义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应当予以反对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法官作出对其予以保护的判决可能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其次司法公正是有限的正义而不是完美的正义。如果从个案的角度来观察在某些偶然性因素帮忙的具体个案中我们确实可能达到一种完美的正义但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观察通过司法来实施社会正义就不能不是有限的正义。司法公正是按照制度伦理而非个人行为伦理来判断的正义而任何制度性安排都具有两个弊端:第一它要求我们随时准备为了较大的正义而牺牲较小的正义反言之为了避免更大的非正义而容忍较小的非正义;第二基于对功利成本或其他伦理价值的考虑而主动限制对正义最大化的追求(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再次司法公正是一种普遍正义。普遍正义就是同样行为同样对待和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正义它要求:在时间的尺度上按照前后一致的标准在空间上按照一视同仁的标准去判断是非曲直否则就是最大的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司法公正当然也要追求个案结果的正义但是追求个案正义是有条件的追求普遍正义是无条件的。换言之只能通过普遍正义而不能抛弃普遍正义去追求个案正义。司法公正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有限的正义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牺牲个案正义却禁止牺牲普遍正义。三、两种可能的选项在学说上关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即实体公正优先说、程序公正优先说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说。但是如何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矛盾却只有两种可能的选项。这是因为在鱼和熊掌已经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作出无奈的选择而且在司法过程中这种情形并不是偶尔发生的罕见例外而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常规现象。1.实体公正优先的利与弊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有利于个案正义有利于实现某些个案中正义的最大化有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但与司法公正的本质有难以相容的矛盾。2.程序公正优先的利与弊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在很多个案中不利于实现个案正义或个案正义的最大化不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但符合司法公正的内在本质。在司法公正中实体法标准的实质是提供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第一性标准(初级标准)程序的实质是通过限制某种实施正义的方式来提供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第二性标准(次级标准)。程序公正优先的制度安排确有弊端如果我们不想放弃以司法公正的方式来实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