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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篇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二)工作用房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21年版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2.3.门诊手术区域: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21”的要求。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2.3.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2.3.2.准备室;2.3.3.刷手间或刷手处;2.3.4.更衣室或更衣处;2.3.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2.3.6.污物处理区域。2.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2.5.功能分区要求: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清洁区: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污染区:污物处理。(三)基本装备要求1、妇科检查床、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筛网、大小量杯、其它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消毒手套、棉签、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2、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4、放射检查条件;5、心电检查条件;6、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7、B型超声仪;8、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8.1.手术室必须具备动态的空气消毒装置可适当安装紫外线灯做为辅助消毒;8.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9、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10、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11、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四)工作人员要求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2、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3、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5、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6、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7、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7.1.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7.2.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7.3.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