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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中的盈余管理 蔡宁魏明海 蔡宁中山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 通信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656-3-502510275 联系电话:13719233915 电子邮箱:HYPERLINK"mailto:caining1023@163.com"caining1023@163.com 魏明海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通信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管理学院510275 联系电话:020-84114179 电子邮箱:HYPERLINK"mailto:mnswmh@mail.sysu.edu.cn"mnswmh@mail.sysu.edu.cn “大小非”减持中的盈余管理蔡宁,中山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邮编:510275,电子信箱:caining1023@163.com;魏明海,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产权保护导向的会计控制研究”(批准号:7053200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股权分置改革与资本市场动机盈余管理研究”(批准号:70802024)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专家的有益建议!但文责自负。 蔡宁魏明海 【摘要】本文以股权分置改革后,“大小非”减持中的盈余管理为研究对象,考察我国证券市场是否存在资本市场动因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发现,在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解禁或减持之前的季度期间,公司的可操纵应计显著为正,并且盈余管理的程度与相应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正相关。这一发现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比较普遍的以配合减持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资本市场动因的盈余管理为人们思考“大小非”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非流通股股东;“大小非”减持;盈余管理;资本市场动因 一、引言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6月19日,股改第一家试点企业三一重工的法人股东象征性地抛售了100股三一重工法人股,由此拉开我国证券市场“大小非”减持的序幕。但减持过程中“大小非”是否利用了本身的信息优势、相关行为是否有违公平原则等,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2008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量超过总股本1%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前者主要是缓解“大小非”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后者则旨在遏制利用信息优势的内幕交易。 表1我国证券市场“大小非”解禁与减持规模 解禁规模(万股)减持规模(万股)减持市值(万元)2006年1,048,01043,884497,3022007年5,635,596555,2338,391,1202008年7,995,257152,7882,295,6442009年20,366,860N/AN/A2010年4,343,368N/AN/A2011年3,780,393N/AN/A2012年819,933N/AN/A根据WIND金融研究数据库数据整理,其中2008年减持数据截至2008年4月30日。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股份无法自由转让、正常获益渠道不通畅,被认为是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而寻求非市场化途径掠夺中小投资者的重要原因,割裂的股权结构也使得市场机制在约束股东、高管等方面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吴敬琏,2001)。随着非流通股份限售规定逐步解除,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现方式与市场的关联性越来越直接。较好的市场行情、低持股成本、减持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一些关联性策略等,都被认为是促使股东减持的有利外部条件。但在法律、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这也有可能诱发股东新的掠夺行径。相应地,原非流通股股东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可能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引发上市公司基于资本市场动因的盈余管理。从表1可以看出,2009年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股改后最大规模的解禁高潮,如何加强减持过程中的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构成了未来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 基于此,本文尝试以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股份过程中的盈余管理为研究对象,考察股东利益实现机制嬗变是否会引发上市公司新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发现,在解禁和实际减持之前,公司的可操纵性应计显著为正;在解禁和减持的相应期间里,公司股票的市场收益显著为正;并且,盈余管理的程度与股票的市场收益正相关。这表明自身利益对二级市场股价变动的敏感性,确实为原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了操纵盈余的激励,并且市场也被暂时性地误导了。由此对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减持行为、以及可能被用以配合减持的信息优势,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资本市场动因盈余管理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评述:第三部分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