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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过程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意义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区别关键词:征收主体关键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关键词:暴力搬迁2001年实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新《条例》明确取消了暴力强拆,并规定对于暴力强拆直接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新《条例》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关键词:强制搬迁关键词: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关键词:补偿 新《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4:《条例》中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关键词: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条例》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点条文摘要《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条例》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条例》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