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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法、公正、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4.联合执法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三、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地方性安全法规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服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同上。 3.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矿山、危化品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2.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监察部门的职权:* 1.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监察2.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政府和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六、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 1.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保持一定距离。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3.依法得到审批。 4.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5.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以下罚款。 2.对安全投入不足的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必要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成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或2—20万的罚款。 3.违反三同时和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5.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该协议无效,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9.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执照。 六、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