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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技术审查要求及方案编制相关规定水土保持工作面临形势提纲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5、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办水保[2013]188号) 6、关于加强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4]282号) 7、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8、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号)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颁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人与自然和谐的新理念: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严格保护地貌植被,减少扰动、保护表土资源等。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理念: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规划水土保持要求(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第二十五条),加强废弃土石渣的综合利用(第二十八条)(二)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了对特殊区域人为活动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二是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三是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四是确立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出台了《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已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三是规范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内容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新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