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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与保险索赔摘要(Abstract)一、案引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 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起讫:按一般国际实践,通常以“仓至仓条款”来界定,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后满60天为止。 被保险人义务: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变更通知→索赔 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简述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c.保险责任起讫: ①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 ②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当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运人依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继续有效: ⑴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 ⑵加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⑴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⑵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 d.被保险人的义务: ①及时提货; ②交纳保险费; ③不得作违反保证; ④提出索赔;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则应以书面方式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⑤保全货物; ⑥及时通知; ⑦提供单证。 e.特殊保险条款: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简述三、保险索赔流程 上述流程可概括为: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问题就产生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一、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四、背全必要的索赔单证: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3、发票;4、装箱单、磅码单;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8、货损货差证明;9、索赔清单。 四、举证责任分配与注意事项①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损失的货物是保险标的; ②清洁的海运提单,众所周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据以交付的物权凭证,承运人不得以提单记载以外的内容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收货人; ③法律认可的货物起运港的货检报告,用以证明货物在起运时的状况良好,不存在原残的情况; 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害或灭失的证明,包括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 b.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在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下,保险人欲对发生的损失拒绝赔偿,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列明的原因之一造成的。 根据保险单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共有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指其本人和代表,不包括一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②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