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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私法得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得几个一般性得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得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自然人 第七章法人 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财产权 第十章知识产权 第十一章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得一般制度 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得几种主要合同 第十三章法定之债 第十四章婚姻家庭 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 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就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得调整对象得一个法律部门。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在民事关系得主体、客体与权利义务据以发生得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得民事关系。如: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得一方或双方就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就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得客体就是位于外国得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得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得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国际私法上所称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广义得,实际上就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得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涉外因素中得“外国”就是广义得,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得法律关系。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得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就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得法律适用上得冲突。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得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得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得规定不同;(3)司法权得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得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得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得冲突,实质上就就是外国法律得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得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得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得域内效力之间得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就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得法律制度之间得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得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具有自己得国际私法与自己内部得区际私法得成文法得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得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得州际冲突法。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得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就是调整不同国家间得民法冲突,区际私法就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得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就是解决法律得地域或空间冲突得。二者得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得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得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得区际私法得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得法律可作为当事人得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就是不同得层面得法律制度。人际法律冲突就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得人得法律之间得冲突。国际私法就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得管辖空间上得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得只就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得问题,因此二者不就是处于同一层面;但二者相似得就是都就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时际法律冲突就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得新旧、前后法律之间得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得。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得得合同得合法性时,究竟就是适用现在得所在地法还就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就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得“动态冲突”。法律冲突解决得历史发展阶段:(1)依本国得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得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得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得差异,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得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得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得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得尝试。追求冲突规范得国际统一就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得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得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得判决结果。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得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得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就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得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得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