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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1、委托人 1)定义: 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即出口商。 2)责任: 履行贸易合同责任:按合同规定发货、交单 履行委托代理责任:付款人如果拒付,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 2、托收行 1)定义: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3、代收行 1)定义: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是托收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2)责任: 保管好单据:交单即交货,在付款或承兑以前不能交单 及时反馈托收信息:将了解的信息反馈给托收银 及时谨慎处理货物:一般无权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可根据委托人指示办理提货、存仓、保险等 4、付款人 1)定义: 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向之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即进口方。 2)责任: 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 (三)托收业务流程(四)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跟单托收(documentcollection)即期付款交单(简称D/P即期) 指代收行在收到托收行的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立即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买方提示单据,如单据合格,买方立即付款,代收行收款后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简称D/P远期) 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单据,如果单据合格,进口人应即承兑汇票,并在付款到期日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妥票款后向进口人交单。 在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承兑交单跟单托收的贸易融资与风险控制(二)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信托收据是指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其特点: 1、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进口商在尚未付款时先向代收行借出单据并提货。 2、应用条件: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应用。 3、银行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4、代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只是在进口商信誉较好时才借出单据。出口押汇的特点: 1、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活动。出口商可以通过融资的方式尽快收回货款; 2、以购买或抵押全套货权单据为基础。银行应严格审查货权单据; 3、具有追索权。如果付款人拒付,押汇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已垫款项。 4、押汇金额为出口收款额扣除有关费用、利息的净额。 5、押汇期限一般略长于收款期。可使银行向进口商收到款后随即收回垫款。 受进口商信誉影响风险较大,应严格审查。信托收据记载主要内容: 单据货物的所有权:代收行; 提货人:只能以货主名义提货; 售款处理:应如数存入代收行; 责任:代收行因借出单据造成损失,进口商应负责赔偿; 权利: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和货物。 (三)凭银行保函提货 担保提货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进口商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 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银行审查有关资料,按实际货价收取全额保证金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向银行提交担保提货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货物名称、发货人、装运日期、合同号、金额、保证条款、签字盖章。其中保证条款是必须内容。(五)托收方式的特点 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 如进口商不付款、不承兑、无力支付、故意拖延支付等; 进口商业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如付款或承兑后,货物与单据、合同不符。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而言,跟单托收比汇款要安全: 对进口商只要付款即可得到货物, 对出口商不会出现钱货两空。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的资金占用由出口商负担 虽然资金负担较重,但可通过出口押汇从银行融通资金,一定程度可减轻资金负担的压力。 出口商降低托收风险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资信和经营作风的调查, 只在进口商资信较好时使用托收方式结算 对资信不好客户/新客户不使用托收方式 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为其确定授信额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了解进口法令、外汇管理条例等,如进口许可证、外汇支付限制 3、掌握好交单条件 尽量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条件 对远期付款和承兑交单期限予以限制(一般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 4、健全财务管理 既注意选择代收行,以有利于促收货款 付款地有托收行联行,优先选联行; 付款地无托收行联行,委托资信好的账户行; 避免付款人与代收行不在一个国家的情况5、事先找好代理人 托收委托书中列明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 跟单托收中,如果拒付,出口商须委托代理人 办理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事宜 6、力争自办运保险 当进口人办理保险时,出口人应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进口商无力付款、拒付或进口国实行外汇和贸易管制等国内环境变化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六)《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