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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介绍:原告:北京朝阳松峰餐厅有限公司(下称松峰餐厅)被告:蒋汉林原告诉称原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期间聘请被告为其经营的餐厅在试营业期间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待试营业结束后被告立即离职20xx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了餐厅的营业执照并于20xx年1月1日正式营业随即进行了正式的员工招聘。被告辩称被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经营的餐厅担任主厨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工作20xx年12月1日起担任厨师长约定原告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直至20xx年2月9日被告被原告无故辞退。本案双方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起诉条件。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予认可且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松峰餐厅的起诉时间早于蒋汉林因此松峰餐厅列为本案原告蒋汉林列为本案被告。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思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于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1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松峰餐厅工作的这个事实双方是均予以认可的但就该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经营所需的劳动内容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虽然原告仍在筹备期间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备期间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我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是否都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适格的法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本案的原告在试营业期间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双方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的事实用工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于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的2月9日期间原告支付补偿金等各项费用也应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支付。对律师能力的思考: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做好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必须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部分避免法官问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时律师不能准确回答导致法官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把每个案件竭尽全力做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这样我们就会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